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詹小明
】咨询人: |
咨询编号:
72QI27340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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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内容:
你好!公办在校老师在校外开设培训班,我们江西省教育厅有没有相关处罚款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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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研究室
】 回复
2017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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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回复内容]:
您好!您好!2015年,教育部印发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》(教师〔2015〕5号),文件明确禁止“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、家长、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。”为进一步规范在职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,2015年,我省印发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(赣教发〔2015〕9号),文件明文规定禁止“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,或者组织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”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教师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教师资格和开除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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